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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校园网络与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教育信息中心来源:教育信息中心 阅读次数:日期:2014-02-23

广东海洋大学校园网络与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校园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实现网络与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证校园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校内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发挥校园计算机网络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与信息工作以服务于教学、科研和管理为中心,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以用促建、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涉及网络的相关部门和用户,是指导各部门计算机上网和信息资源管理的基本文件,也是对各部门信息化工作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校园网络管理  
  第四条 广东海洋大学校园网络与信息系统(数字化校园)建设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实行统一管理;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网络组、信息组和信息安全监控组,具体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网教中心、保卫处为校园网络与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 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学校主页的宏观规划、学校信息发布,对外宣传的舆论把关以及对有关信息的方向性分析处理,督促各单位更新栏目内容,加强对全校信息的统筹协调以及信息安全监控工作。 网教中心负责校园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校园网络的有关网络安全、信息过滤等技术问题,完成对网络信息的第一道安全防范,建立健全有关网络管理和维护的规章制度。 保卫处主要负责网络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 广东海洋大学主页各个栏目由学校各二级部门分工负责(见附表)。各二级部门负责本部门网络运行管理和网络信息及安全工作。各二级部门党政一把手是本部门网络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部门须指定兼职网络管理员和信息员各1名,报网教中心备案;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网教中心。
  第七条 加强校园BBS管理,各部门在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分工合作,确保校园BBS发挥它应有的功能。 
  第八条 凡校园网络个人用户,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行收费上网。 
  第九条 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网络与信息建设工作会议,研究信息化建设、学校主页栏目设置与更新、信息资源开发以及信息网络安全等有关事宜。各部门主管领导和网络信息员参加。            
              
            第三章 网站及信息管理 
  第十条 学校网站由网教中心负责管理,定期向公安部门、省教育厅汇报网络建设、网络变更及用户发展等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包括学生社团等)需配置管理系统或建立专题网站的可向网教中心申请,网教中心提供技术咨询,其服务器必须存放在网络中心机房,由网教中心统一管理;如因特殊原因要求独立管理的需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网页设计要规范、科学,具有一定的技术性、艺术性和创意性。部门二级网页,栏目设置要清晰、简练,链接要准确。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资源的上传以及本单位主页的组织和审查工作,用于网络信息上传的权限由网教中心负责分配。  
  第十四条 上传信息分以下两类:  
  (一)面向校内发布的信息,是指不宜或暂时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如部门内部信息、向上级提供的专项信息等;  
  (二)面向社会发布的信息,是指向社会公开的、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可通过各部门网页上传发布。  
  第十五条 上传信息按以下办法进行审查  
  (一)涉及本部门网页的上传信息,需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  
  (二)涉及全校性工作的上传信息由主管校领导审核。  
  第十六条 上传信息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上传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严格审核程序,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上传;  
  (一)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各部门应将最新信息及时更新,避免过时信息上网;   
  (二) 确保信息的适用性。各部门应着重开发与本部门工作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信息资源上网。  
  第十七条 各栏目信息要经常更新;部门介绍、机构设置、办事程序等随变动进行更新。             

            第四章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⒉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⒊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⒋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⒍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⒏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言行;  
  ⒐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⒈未经允许,在校园网内任何信息插座下连接网络设备和线路; 
  ⒉非法盗用IP地址上网; 
  ⒊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⒋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⒍未经允许,学校各部门的计算机(含计算机实验室、电子阅览室等)通过除校园网统一出口外的其它方式连接进入INTERNET;
  ⒎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⒏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二条 网教中心对各用户的入网情况,建立备案档案;各计算机实验室、电子阅览室等均要实行用户上网登记制度,严禁开设“网吧”。 
  第二十三条 网教中心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追踪和调查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所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记录,提出改进意见,存档备查,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网络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定期的网络安全检查,发现有违反网络安全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网教中心和保卫处报告,保留有关原始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